輪椅籃球【定義】

輪椅籃球,一項屬於殘疾人的籃球運動,最早起源於1946年。輪椅籃球的運動員主要為下肢截肢、兒麻或脊柱損傷人員。1960年,在第一屆羅馬殘奧會中,輪椅籃球被列為殘奧會正式比賽項目。

輪椅籃球,一項屬於殘疾人的籃球運動,最早起源於1946年。輪椅籃球的運動員主要為下肢截肢、兒麻或脊柱損傷人員。1960年,在第一屆羅馬殘奧會中,輪椅籃球被列為殘奧會正式比賽項目。

輪椅籃球發展曆史

1946年,為了幫助在二戰中受傷的士兵康複,一位叫格特曼的德國醫生將作為脊髓損傷治療手段的輪椅馬球改為輪椅籃球,並組織了首次輪椅籃球比賽。當時的比賽使用的是日常生活輪椅。

由於輪椅籃球運動的不斷發展壯大,人們開始研究開發競技輪椅,同時輪椅籃球比賽規則也對輪椅進行了明確規定。

1949年,全美輪椅籃球協會成立,輪椅籃球作為競技項目成為正式組織的體育運動項目,輪椅籃球在世界範圍內迅速發展。

1960年,在第一屆羅馬殘奧會中,輪椅籃球被列為殘奧會正式比賽項目。

1984年,輪椅籃球運動被正式傳入中國。

1987年,第二屆全國殘運會上,輪椅籃球被列為正式比賽項目。

輪椅籃球場地要求

比賽場地

正式比賽場地稱為標準場地,場地的規格是長28米、寬15米,表麵為平坦、結實且無障礙的長方形,線、區和圈的規格名稱與普通籃球的場地相似。

籃球

使用國際籃球聯合會規定的用球:重量不少於567克,不多於650克,充氣後將球從1.8米高的高度墜下,反彈起來的高度不得低於1.2米,且不高於1.4米。

輪椅

輪椅應該由3-4個輪子組成,兩個大輪子安裝在後側,前側有1或2個小輪子。輪椅整體高度不能超過53厘米,大輪子的直徑最大為69厘米。每個輪子上麵必須有手製動輪,其他裝置不可有。

輪椅上麵的扶手和其他附屬裝置不能超過隊員自然姿勢腿和軀幹的位置。

不同等級的運動員﹐輪椅作為上的坐墊厚度也不同,一般是根據運動員的不同得分,差異得分高的運動員坐墊高度一般要求低一些。

輪椅籃球比賽規則

輪椅籃球除了特殊的規定之外,其餘規則均與國際籃聯籃球競賽規則相同

運動分級

凡符合國際輪椅籃球聯合會運動員分級委員會頒發的分級規定的殘疾人運動員均可參加比賽。

運動員醫學分級後的分值為:1分、1.5分、2分、2.5分、3分、3.5分、4分、4.5分。其中1分、1.5分屬於運動功能較低、殘疾程度較重的低分隊員;3.5分、4分、4.5分屬於運動功能較強、殘疾程度較輕的高分隊員。

在比賽過程中,任何一個隊在任何時候,全隊場上運動員的醫學分級數之和不能超過14分。否則將判教練員一次技術犯規,同時立即糾正。

違例犯規

出界

隊員的身體任何部分或其輪椅的任何部分接觸界線上、界線上方或者界線外的除隊員以外的地麵或者任何物體;輪椅比賽中,如果將球故意擲向對方運動員,球彈出界外,則會將球判罰給對方運動員,這一點有別於普通籃球。

運球

當場上獲得控製活球的隊員推動輪椅並同時運球(單手控製輪椅並使用另外一隻手臂拍球),或者交替地推動輪椅和運球(雙手推動輪椅一次或者兩次後拍按球)。超出以上的規定則視為非法運球,但隊員在場上偶然丟失球後﹐而後恢複對球的控製除外。


走步

輪椅籃球要求隊員持球時連續推車不得超過兩次,其中任何的旋轉都視為是驅動的一部分,不運球時不能連續地推車超過2次。用手刹住輪子時沒有向前或者向後的運動不是推車。凡是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均視為違例。

球回後場

控製球的球員不能在前場將球回後場,判斷球回後場需要滿足三個必備條件:第一,必須是控製球球隊才能出現回場違例;第二,必須是控製球球隊球員使球從前場進入後場;第三,控製球球隊的隊員在後場首先觸碰到球。

升起和兩後輪離開地板

升起是指隊員提高臀部的動作,使臀部兩側不再與輪椅的坐墊相接觸,獲得了一個不公平的利益。比賽過程中,隊員不得從輪椅上升起投籃和搶籃板或者傳球,如果隊員違反則被判罰為一次技術犯規。

兩後輪同時飛離地麵主要是比賽開始是雙方跳球;隊員手臂前伸獲得地板上的球;身體與輪椅捆住的情況下,向上舉起投籃,搶籃板、傳球,試圖搶斷時;擺脫輪椅,進行跳躍等情況﹐當以上情況發生時被視作違例或者犯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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